multiple_choice 2006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 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 正确答案
B. 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 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 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多选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选项A:** 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民事诉讼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相关知识点
民法_婚姻继承民诉_仲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