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7年 民法 难度:1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必要的共同原告
B. 普通的共同原告
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正确答案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必要的共同原告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普通的共同原告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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