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三国法 难度:1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 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 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正确答案
D. 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三国法知识点。 **选项A:** 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三国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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