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结合本题,甲乙在图书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双方当事人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但后来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而对于未交付的5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对于A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条件。A是错误的。 对于B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特定情形下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本题中甲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因此,B是错误的。 对于C项,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一方只能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支付,因此,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因此,C是错误的。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