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考点】合作作品的着作权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着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不当选;《着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着作人身权,可见,着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着作财产权,B项正确,不当选;《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