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0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1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 正确答案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选项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甲为被告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事诉讼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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