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选项A:** 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考点】执行标的异议中被告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被告的确定和执行异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04条,《民事意见》第257、258、264条,和《执行规定》第70—75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适格,也即必须是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结合本题来看,丙银行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的房产提出异议,这时,涉及到这三方的利益。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易 【科目】民事诉讼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