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0年
商经法
难度:3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正确答案
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共有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A正确。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D正确。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共有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A正确。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D正确。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相关知识点
民法_物权商经_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