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刑法
难度:3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选项
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 正确答案
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 正确答案
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 AB
📝 解析
【答案】AB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刑法知识点。 **选项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