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1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1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 正确答案
B.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选项A:**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事诉讼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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