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 民法 难度:1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正确答案
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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