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2年
民法
难度:3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 戊可代位继承 ✓ 正确答案
B.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正确答案
D. 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 AC
📝 解析
【答案】AC 【解析】 本题为多选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戊可代位继承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丙无权继承房屋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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