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2年 民法 难度:1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 正确答案
C.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 正确答案
D.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92—94题。
答案 BC

📝 解析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92—94题。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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