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3年 商经法 难度: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易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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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_合同商经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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