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 民法 难度:3

31.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 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 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 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 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財产变价方案或 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之前
B.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 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 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 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 正确答案
D. 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 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財产变价方案或 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之前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 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 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 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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