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 民法 难度:3

94.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 款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4个月后,因房地 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 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正确答案
B.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 清偿
C.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 执行
D.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 清偿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 执行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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