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5年
民法
难度:5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 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 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 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 (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 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 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 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 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 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 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选项
A.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
B. 证的申请
C.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 正确答案
D.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 正确答案
答案 CD
📝 解析
【答案】CD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证的申请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难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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