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6年 民法 难度:1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 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 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 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 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 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

选项

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 正确答案
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 正确答案
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
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
答案 AB

📝 解析

【答案】AB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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