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7年
民法
难度:1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 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 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 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 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 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 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 正确答案
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 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 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 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 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 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相关知识点
民诉_仲裁执行商经_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