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7年
民法
难度:3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 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 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 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 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正确答案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 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 让合同无效 ✓ 正确答案
答案 BD
📝 解析
【答案】BD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 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 让合同无效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中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