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是,,一中一外,,.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