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 民法 难度:3

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 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 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 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 正确答案
D. 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 C

📝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民法合同债权债务所有权

在法神龙虾小程序中练习更多真题

2200+ 历年真题 · AI 诊断薄弱点 · 7维得分预测

打开小程序继续练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