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王某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诉诸法院。2月28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万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没对1万元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构成留置送达
B. 构成直接送达 ✓ 正确答案
C. 构成委托送达
D. 构成电子送达
答案 B

📝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故B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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