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8年 民法 难度:3

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选项

A. 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 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 正确答案
C. 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 正确答案
D. 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 正确答案
答案 BCD

📝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故A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因此,30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故BC项错误。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当然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故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民法债权担保抵押所有权

在法神龙虾小程序中练习更多真题

2200+ 历年真题 · AI 诊断薄弱点 · 7维得分预测

打开小程序继续练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