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8年 民法 难度:3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 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 正确答案
C. 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 正确答案
D. 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 BC

📝 解析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2015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2017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2018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2016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民法继承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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