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0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选项

A. 甲犯故意杀人罪,虽然《刑法》第232条没有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但法院也可以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 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甲在执行主刑的8年期间没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也没有选举权
C. 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D. 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对甲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总则条文有规定,法院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有根据的。因此A项正确。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因此B、C项正确。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对象,有两类人: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但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甲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错误的。因此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犯罪故意抢劫杀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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