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1年 民法 难度:3

甲、乙、丙、丁四人达成合伙协议,成立一合伙饭店,以乙的名义登记为个体户,名为"一品鲜饭店"。出资比例为各占1/4。甲为厨师劳务出资,作价出资10万元,同时甲每月开工资8000元;乙、丙和丁每人现金出资10万元,乙出资10万元到位,丙、丁没有出资。开业第二天,甲在给客人炒菜时不明原因炉灶突然爆燃失火将甲烧伤,花去医疗费40000元。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详细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丁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伙合同。

选项

A. 丁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伙合同而退出合伙
B. 甲劳务出资无效,因此甲不是合伙人
C. 因为丙没有出资,丁有权拒绝出资10万元
D. 甲自担损失10000元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非"随时"。 判断: 错误。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甲劳务出资无效,甲不是合伙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合伙出资形式无具体限制,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甲劳务出资有效,甲具有合伙人身份。 判断: 错误。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因为丙没有出资,丁有权拒绝出资。 法律依据: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甲自担损失10000元。 法律依据: 甲因执行合伙任务受伤,全体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等额按份分担,甲、乙、丙、丁每人分担10000元。对甲本人产生抵销,甲可要求乙、丙、丁承担30000元。 判断: 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损害赔偿承担,核心是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全体合伙人连带承担。 【知识点】民法 › 合伙合同 › 合伙事务执行 💡 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受伤的,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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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伙合同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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