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22年
民法
难度:2
沈某(男,29岁),邱某(女,31岁),两人均再婚,均在婚前育有一子一女,沈俊(5岁)、沈俏(4岁)、邱靓(7岁)、邱丽(3岁),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均同意,故两人欲收养对方子女重新组成新6人家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邱某已满30岁,均可收养沈俊、沈俏 ✓ 正确答案
B. 沈某可以且只能收养邱靓、邱丽其中一人
C. 沈某不满30岁,不可以收养邱靓、邱丽
D. 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无特殊困难不影响两人收养 ✓ 正确答案
答案 AD
📝 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邱某已满30岁,均可收养沈俊、沈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收养人数限制)的限制。邱某已满30岁,经沈某前妻同意,可收养沈俊、沈俏。 判断: 正确。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沈某可以且只能收养邱靓、邱丽其中一人。 法律依据: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数限制,可以收养两人。 判断: 错误。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沈某不满30岁,不可以收养邱靓、邱丽。 法律依据: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年龄(年满30周岁)的限制,沈某虽不满30岁,仍可收养。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无特殊困难不影响两人收养。 法律依据: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判断: 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则,核心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年龄、人数、有特殊困难等限制。
相关知识点
民法 › 婚姻家庭 › 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