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成立大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两人各认缴出资1亿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后大峪公司与隆兴科技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大峪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隆兴科技公司享有的专利权。5月,隆兴公司依照约定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但大峪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项。2022年9月,王某和李某一致作出减资决议。随后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大峪公司完成了减资的变更登记,大峪公司注册资本减为2000万元,两人的认缴出资均变成1000万元,出资期限不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王某和李某应对大峪公司就隆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王某和李某的出资均为认缴且未到期,减少认缴出资与抽逃出资本质上不同,但可参照抽逃出资的规定承担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判断: 错误。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王某和李某应对大峪公司就隆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使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公司清偿债权的权利,可适用加速到期。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断: 正确。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因未通知债权人,大峪公司的减资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减资虽未能通知债权人,但已完成变更登记,减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因未通知债权人,大峪公司的减资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损害的是债权人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该减资对权利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即不得对抗债权人。 判断: 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核心是减资有效但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