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芙公司系一家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为吴天(持股46%)、赵起(持股5%)、王玲(持股1%)等18人。李丽为芙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4月6日,吴天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下,指令李丽为吴天好友名下的塔塔公司1000万元的债务向木基实业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伪造的股东大会决议。4月10日,赵起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方舟,并完成了股东的变更登记。2022年10月,因塔塔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木基实业公司要求芙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赵起等股东因此知晓该事宜,并发现如芙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会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赵起等人向律师咨询如何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对此,律师给出的下列哪些意见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赵起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须满足持股一百八十天以上或者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赵起持股5%,但于2022年4月10日转让股份,至2022年10月已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断: 错误。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王玲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王玲持股1%,且持股180天以上,符合公司法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断: 正确。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方舟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方舟持股5%,但于2022年4月10日才受让股份,至2022年10月持股并未满180日,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应列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判断: 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及程序要求,核心是持股期限和比例要求,胜诉利益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