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牟大是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3%。在郑牟大与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的增资入股协议中约定:郑牟大仅对鸿业有限公司进行财务投资,每年以公司税后利润的10%作为固定分红比例,郑牟大不得过问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资料。郑牟大完成出资后,鸿业有限公司连续三年未对其进行利润分配。郑牟大询问公司,得到的回复是公司近三年来一直未能实现盈利。郑牟大对此表示怀疑,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查阅公司具体经营数据。鸿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柯某认为,郑牟大对公司仅为财务投资,并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了仅获得固定分红,不得过问公司事务,因此无权查阅公司具体经营数据。此外,柯某还出示了郑牟大在其他公司参股投资的证据。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郑牟大应先向公司申请查阅,只有在公司拒绝后才能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判断: 正确。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不得查阅公司资料的约定剥夺了股东知情权,该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复制的,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 正确。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郑牟大主动同意不查阅公司资料以获得固定分红,因此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法律依据: 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协议约定不能实质性剥夺,法院应支持郑牟大的请求。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郑牟大还参股投资了其他公司,因此法院应驳回郑牟大的请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查阅会计账簿的"不当目的",要求股东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仅提到郑牟大在其他公司有参股投资,没有说明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不能认定具有"不当目的"。 判断: 错误。 总结: 本题考察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核心是股东知情权不能被协议剥夺,查阅会计账簿须先书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