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的销售主管甲,利用主管便利,将店内对内部员工售卖的40元的快餐以70元价格在网上销售。顾客支付给甲70元钱之后,到甲所在的店领取快餐。甲收到70元后,谎称是内部员工购买只将40元入账快餐店,获利数额巨大。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考点为具体财产犯罪的界限,以及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不同理解。A选项中,甲高价出售快餐后,将差额部分据为己有的,构成取得型财产犯罪,而非毁坏型财产犯罪,因为甲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时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甲对该财产具有排除权利人支配的意思与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使用的意思,而非单纯减少、消除他人财产的效用行使。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甲将高价售卖快餐所得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认为对快餐店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欺骗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进而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并未欺骗快餐店中有权处分售卖款项的工作人员,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中,相对于顾客而言,甲将不能对外销售的快餐以高价卖给顾客,造成了顾客的财产损失。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占有、支配的财产,则甲取得的不是自己支配、占有的单位财产,而是顾客的财产,故甲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诈骗罪,即欺骗行为使顾客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注意: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殊法条,要求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故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中,相对于快餐店的套餐而言,其属于快餐店的财产。甲利用主管便利,高价售卖快餐。将差额部分据为己有。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不要求是在自己支配下的财产,则甲利用主管便利,将快餐店应获取的财产擅自拒为己有的,也属于职务侵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注意: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职务侵占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包括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特殊法条,成立职务侵占罪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占有、支配单位财产,只要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即可。故D选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