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犯罪的认定,不考虑情节或数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核心考点为财产犯罪的界限辨析。A选项中,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第一,甲用别骨刀割开乙挎包背带,夺走挎包,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即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第二,剔骨刀具有较高程度杀伤人的性质,一般人对其具有危险感觉,甲带在身上具有异常性,属于"凶器"的范畴。第三,甲偷走别骨刀带在身边,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并且具有打算使用的意思,属于"携带凶器";至于甲用别骨刀割开挎包背带的行为,未达到"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一般抢劫行为程度,仍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范畴。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甲盗窃财物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符合《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由于甲先前盗窃行为尚未取得财物,故甲构成抢劫罪未遂。注意:司法解释认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造成轻伤但未取得财物的,依然属于抢劫未遂。无论按照司法解释还是刑法理论的观点,甲既未取得财物,也未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仅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中,甲窃取两种彩票,无论哪张彩票中奖,甲都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彩票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上以购买彩票的金额为准;但是,如果彩票中奖的,则以中奖金额为准。甲明知彩票可能中奖,无论哪一张彩票中奖,甲均具有放任盗窃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故意,构成盗窃罪既遂。故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非诈骗罪。这是因为: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虽然相同,但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财产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本案中,清洁工丙没有处分乙的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无权转移电脑的占有),故甲欺骗丙,是将丙作为取得电脑的工具人,将其作为转移财物占有的手段,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故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