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23年
刑法
难度:3
乙是具有辨认能力但行为不受控制(没有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甲教唆乙去把丙的眼晴弄瞎。乙遂攻击丙,但因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打死了丙。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虽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有辨认能力,因此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B. 因精神病人乙只是丧失控制能力,但仍具有辨认能力,故应承担限制刑事责任;相应地,甲成立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C. 如果能够证明精神病人乙确实没有控制能力、其实施的杀人行为,对甲来说是不可控制的,则不能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的既遂,而构成间接正犯 ✓ 正确答案
D. 如果乙既具有辨认能力又具有控制能力,基于伤害意图攻击丙,但起了冲突之后,突然想杀死丙。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的既遂 ✓ 正确答案
答案 CD
📝 解析
核心考点为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以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中,精神病人乙对自己的行为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缺乏控制能力,意味着没有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由于精神病人乙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没有责任能力,故甲故意指使其实施伤害行为的,客观上甲对伤害行为起到了决定性、支配性的控制作用,主观上也有支配、控制乙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而非单纯引起乙实施违法行为,应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注意: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间接正犯也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但间接正犯意味着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违法事实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其影响程度更高更大,而教唆犯只是行为人引起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已。故能认定为间接正犯的,不再认定为教唆犯。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中,如果乙既具有辨认能力又具有控制能力,则乙具有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当然,乙存在犯意转化问题,由伤害故意转化为杀人故意,仅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甲的教唆行为因引起了乙的杀人行为、但甲没有教唆乙杀人的故意,仅有教唆乙伤害的故意,故甲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教唆犯。故D选项说法正确。
相关知识点
刑法相关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