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3年 民法 难度:3

严某浏览某网络美食平台,见"美为"餐馆评价中排名前10的评价均为"推荐",遂前往就餐。因对"美为"餐馆的环境和菜品味道均不满意,严某于是在该网络美食平台上对"美为"餐馆作出"美为原来不美味,望大家谨慎挑选"的评价留言。"美为"餐馆联系严某,认为严某的评价过于苛刻,已经侵害餐馆的民事权益,要求严某自行删除该评价,严某拒绝。"美为"餐馆又联系该网络美食平台,要求平台删除严某的评价,平台亦表示拒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严某侵犯了餐馆的名称权
B. 严某得犯了餐馆的名誉权
C. 严某和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D. 餐馆无权要求严某删除该评论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解析】①严某在对"美为"餐馆实施奥论监督、进行评价留言时,虽使用了"美为"餐馆的企业名称,但未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美为"餐馆的企业名称,根据 《民法典》第1014条的规定,不成立对"美为"餐馆名称权的侵害。故A选项错误。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智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严某在"美为"餐馆就餐后,对"美为"餐馆的环境与菜品作真实的负面评价,虽然会因此对"美为"餐馆的名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严某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美为"餐馆名誉权的侵害。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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