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货员甲送货途中,见乙从桥上跳河自杀。甲立即停下,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在河边卖水果的摊贩丙帮忙保管,甲立即跳入河中抢救乙。因水流湍急,努力数次才将乙救上岸,甲的背部因*30此扭伤,乙的胳膊也在施救过程中被甲扭伤。丙在岸上围观甲救助乙期间,不慎将甲委托保管的手机掉在地上摔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①甲救助乙的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全部四个要件。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自动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甲因无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甲的背部扭伤)和财产损失(手机被摔坏),有权请求受益人(本人)乙适当补偿。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②根据《民法典》第981条的规定,成立无因管理后,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依法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违反适当管理的义务,并因此给受益人(本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根据通说,在例外情形下,应当降低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的注意标准。根据通说,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乙的生命遭受重大急追危险的情形下,甲因无因管理给乙造成损害(乙的胳膊被扭伤),甲对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④《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手机的保管,甲、丙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丙的过失使得保管的手机遭受损害,若丙为一般过失,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丙为重大过失,丙虽应承担赔偿责任,亦可适当减轻责任。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