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乘公交期间因玩手机坐过头,要求司机立即停车遭拒。刘某称不停车那就同归于尽,突然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落水,三人死亡。公交公司负责人员周某向主管部门谎称只有一人死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刘某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落水、三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律依据:** 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要求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 **判断:** 正确。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该罪。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刘某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判断:** 正确。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仅以故意杀人罪评价刘某行为不足以完整评价其全部法益侵害。 - **法律依据:** 刘某导致三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其行为还危害了车内其他乘客的公共安全,并造成公交车落水的财产损失,仅定故意杀人罪无法涵盖危害公共安全和财产损失的法益侵害。 - **判断:** 正确。故意杀人罪仅评价人身伤亡,不足以完整评价公共安全侵害和财产损失。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周某谎报死亡人数(三人谎报为一人)但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周某虽谎报,但将3人谎报为1人并未贻误事故抢救。 - **判断:** 正确。未贻误事故抢救,不构成该罪。 **总结:** 本题综合考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关系。易错点:①混淆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关系;②忽略谎报安全事故罪需贻误抢救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