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入室抢劫丙,甲提前一天到丙家蹲点,发现丙是自己中学同学,便心生悔意,将和乙共谋抢劫丙的计划向丙如实交代。丙欲抓住乙,便告知甲继续进行犯罪计划。次日,甲、乙来到丙家,甲告知乙让其在外帮忙望风,甲入户抢劫。甲进入丙家后和丙一起报警,警察赶到后将望风的乙抓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选项A、C分析(甲的行为定性):** - **做法/内容:** 甲与乙共谋入室抢劫丙,甲提前一天到丙家蹲点(预备行为),后发现丙是中学同学,心生悔意自动放弃犯罪,并将犯罪计划告知丙,后协助丙报警抓捕乙,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犯罪过程中]表明从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 **判断:** A选项错误,甲不构成犯罪预备。甲在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因心生悔意而自动放弃犯罪,且通过告知丙并协助报警的方式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乙而言,甲的行为还构成坦白与协助抓捕共犯的立功情节)。由于甲在着手实行前便中止了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C选项正确。 **选项B、D分析(乙的行为定性):** - **做法/内容:** 乙与甲共谋抢劫,次日应甲之邀到丙家,甲让乙在外望风,甲入户后与丙共同报警,乙被抓获。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第23条)要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乙的共谋行为以及望风行为均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乙尚未着手实行抢劫。因正犯甲在预备阶段即中止了犯罪,共犯乙也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判断:** B选项错误,乙不构成犯罪未遂。乙与甲共谋以及望风的行为均非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故不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正确,乙仅实施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甲中止并报警)未能着手实行,成立犯罪预备。 **总结:** 本题综合考察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核心在于两层的判断:一是甲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成立预备阶段犯罪中止;二是正犯中止导致共犯未能着手→共犯成立犯罪预备。易错点在于混淆[望风]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帮助犯的望风行为仍属于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