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股东为张某、李某和孙某,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后甲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张某计划简易注销甲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甲公司必须清偿完全部债务后方可适用简易程序注销。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简易注销的条件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注意这里有两个条件之一即可(未产生债务OR已清偿)。 - **判断:** 未产生债务的公司也可以适用简易注销,不一定必须清偿全部债务,错误。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张某作为唯一董事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40条规定简易注销需"经全体股东承诺",不是由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单方决定。 - **判断:** 简易注销须全体股东承诺,不是董事能单独决定的,错误。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简易注销后发现的未被清偿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40条第3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断:** 全体股东承诺内容不实的,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甲公司适用简易程序注销时无需公告。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 **判断:** 简易注销也需公告且不少于20日,错误。 **总结:** 本题考察简易注销的核心规则——条件是全体股东承诺而非清偿完毕;注销后股东对不实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仍需公告20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