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和李某共同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若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则每名合伙人都应增资50万元人民币。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经营范围,但李某不同意增资,其他合伙人则要求李某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增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李某不同意增资就可以不履行增资义务。 -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李某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已接受增资条款的约束。 - **判断:** 合伙协议约定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不得以不同意而拒绝履行,错误。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张某和王某可以认购李某不同意增资的部分。 -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增资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不存在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制度。 - **判断:** 合伙企业无优先认购权制度,错误。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张某和王某可以将拒绝出资的李某除名。 -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除名。但此处"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到期完全未履行。本案中变更经营范围刚刚通过,增资义务刚刚产生,李某尚未至缴付期限完全未履行。 - **判断:** 尚未达到除名的条件(到期完全未履行),错误。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因合伙协议有规定,李某必须履行增资义务。 -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1款:"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合伙协议约定的增资条件已触发。 - **判断:** 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条件成就即须履行,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约束力——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条件成就时,合伙人不得以不同意而拒绝履行;合伙企业增资无优先认购权;除名须以"到期完全未履行"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