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不付员工张三工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就该争议做了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书。但甲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下列选项中劳动者张三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张三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付款。 - **法律依据:**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属于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方式之一。在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且有执行力的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另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判断:** 劳动仲裁调解书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再申请支付令。选项A错误。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张三维持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判断:** 双方已签署调解书并送达,调解书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甲公司拒不履行,张三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张三重新提起劳动仲裁。 - **法律依据:** 一事不再理原则——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调解结案并生效,不能再就同一争议重新提起仲裁。 - **判断:**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生效调解书,该争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选项C错误。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张三向法院起诉甲公司。 - **法律依据:** 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样适用于法院诉讼——同一争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另行起诉。 - **判断:** 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选项D错误。